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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埃及旅游遭抢劫 回国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中广网宁波9月13日消息(记者杜金明通讯员尹璇)今年6月,宁波人王阿姨(化名)参加了该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埃及、土耳其游轮13天风情之旅,费用为每人14800元。岂料,旅程尚未过半,王阿姨就遭遇劫匪,财物被一抢而空。几经周折提前回国后,王阿姨把旅行社告上法庭,想讨个说法。

埃及之旅遭遇抢劫

6月24日,是王阿姨和其他6名团友踏上埃及土耳其之旅的第三天。根据行程安排,上午的景点是“亚历山大图书馆”,下午的景点是“古海防堡”和“夏宫”。旅行社临时将夏宫之行提前到了上午。

到夏宫后,导游让8个团友分成两组,四人一组进行自由活动。没想到的是,一辆黑色轿车从王阿姨身边经过,车中一男子伸手将她的挎包抢走,随后轿车疾驰而去。

被抢劫的王阿姨哭丧着说:“我的证件、护照、所有现金、苹果手机、近视眼镜都在包里,而且我包里还有治糖尿病的药物。我有糖尿病,这个药一天都不能断的啊……”

事发后,王阿姨在领队和当地旅行社的陪同下到埃及警察局报案,并到大使馆等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由于无法办理土耳其入境签证,旅行社让王阿姨独自先行回国。

回国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回家后的王阿姨回想起一路的不幸旅程,认为如果旅行社不擅自更改行程,她根本不会遇到抢劫事件,她一纸诉状将该旅行社诉至宁波鄞州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11384元,并赔偿其因抢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6000余元(包括苹果4S手机一部、美金2000元、人民币12000元、埃及镑300元、近视眼镜一副、索尼数码相机一台)。

被告行为与抢劫有无因果关系成争议焦点

昨天(12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上,双方围绕遭受抢劫的损失是否与被告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应退还原告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的实际数额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原告认为,她遭受抢劫与被告未尽到义务有直接关联。被告在签订合同及进行旅游之前,都没有告知景点的治安状况不好,而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就擅自改变行程,造成原告在参观过程中被抢。至于需要退还的费用,原告指出,她只参加了前三天的旅游,需要返还的旅游费用应该是旅游费用总价的10/13。

被告在答辩中指出,在被告的旅游告知书中提到“游客要多注意四周的情况”,而且旅游合同中也告知了游客要保管好财务,在安全指示方面,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律及合同要求的告知义务。原告被抢劫属于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的行为与被抢劫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在变更行程之前,被告已经得到了团友的同意。

被告表示,他们愿意将原告未完成的旅游费用按照实际损失退还给原告。至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认为,原告因为旅游证件的缺失没有参加7月1日至7月3日这三天的土耳其行程,其余的旅游行程原告均已参加。经结算后,这3天的行程的费用是1500元(包含土耳其旅游阶段的2晚住宿3天正餐,车费、门票等费用)。

在辩论环节之后,法官询问原、被告的调解意向,双方

文章来源:http://xing.cntgol.com/2013/0122/11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