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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事故频发谁之责?

    国家旅游地理2月18日讯  游客在饭店就餐,本是很平常的消费行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游客就餐受到意外伤害的现象频发。一旦就餐发生事故,在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当事双方往往发生分歧。今年以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此类案件,对酒店和游客都敲响了警钟。

  六旬老人就餐摔折手腕

  不久前的一天,60岁的游客王东在历下区一家中型酒店就餐。在饭店内,因饭店内地面湿滑,王东踩到地面上的污物而滑倒,摔伤了手腕。在医院检查发现,王东左手腕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酒店支付了王东的住院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及医药费3115.68元。后经司法鉴定,王东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8个月左右。

  王东认为,酒店没有尽到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理应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酒店则认为,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应自己承担责任。酒店已支付医药费等6000多元,不该再承担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此事件中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酌定由原告王东承担30%的责任,被告酒店承担70%的责任,酒店赔偿王东各项损失34000余元。

  10岁男童左脚受重伤

  2012年8月,来自青岛的小游客、10岁的亮亮兴高采烈地和爷爷奶奶到历下区某饭店吃饭。饭后,亮亮从店门右侧出门,这时恰巧顾客张望从左侧推门而出,左门下侧不锈钢门边下沿割伤了亮亮的的左脚跟部。当时亮亮就疼得嚎啕大哭,鲜血也不断涌出。亮亮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跟腱断裂。亮亮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药费1.3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望在推门时,理应看到原告亮亮刚出门,应当注意谨慎推门。由于张望疏忽而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了原告亮亮左跟腱断裂的事实,因此张望的行为是造成原告亮亮伤害的直接原因。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饭店作为从事餐饮的公众场所,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各方提交的照片,可以证实酒店的推拉门是空心的,其下沿的钢板薄且尖锐,在门上、门内地面上均未贴有警示标识。酒店没有保障游客的就餐安全,也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应对亮亮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酌定由被告张望承担60%的责任,被告饭店承担40%的责任,亮亮因是未成年人且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望赔偿亮亮医药费、护理费等1.3万元,酒店赔偿8700余元。

  就餐事故频发带来的警示

  对于普通游客来说,到各大酒店、餐馆消费考虑最多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而对于就餐环境的安全与否恐怕少有人关注。其实,外出旅游就餐,食品要安全,环境安全同样很重要。

  结合自己审理的多起就餐侵权案件,济南历下法院法官李飒介绍说,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餐饮经营者店内缺少相应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可能使游客受到伤害的隐患,是游客受到意外伤害的原因之一。此外,游客为赶行程行色匆匆,或者酒后不注意行动安全,也是造成酒店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

  李飒提醒说,餐馆消费环境的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春节假期是外出旅游、餐饮消费、家庭聚餐的高峰期,也是较易发生消费安全事故的时段。餐饮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顾客也要提高安全意识,莫因粗心大意而受伤。

文章来源:http://xing.cntgol.com/zjyy/2013/0218/156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