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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受伤,该如何维权?
出国旅游是件令人向往和开心的事情。但对于南京市民焦女士来说,却像是一场噩梦。她报名参加新马泰境外游,乘坐的大巴车在泰国发生侧翻,导致一人死亡,焦女士身体遭受重伤。在境外受伤,该如何维权?南京中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个跨国官司拉回到了国内,帮焦女士成功维权。而法官的这一做法,也因为其开创性,入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指导全国类似案件的“典范”。
南京市民境外游遇车祸受伤
2008年底,焦女士所在的旅行团游完泰国一处景点,乘车返回曼谷时,旅游大巴翻进了深沟,焦女士脾脏破裂,胸腔积血、身上多处骨折,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当地警方认定,事故由旅游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2009年,焦女士在南京先后花了几万元继续治疗。因所需费用较大,她多次找旅行社要求赔偿,却发现麻烦很大。原来,她报名的是江苏某旅行社,出发时却被转给了南京某旅行社,“被转团,我们却一点都不知道这个事情”。
两家旅行社都不愿意承担焦女士的损失,焦女士只好把他们一起告了,索赔52万元。
新司法解释让跨国官司回到国内
“在庭审中,焦女士坚持精神抚慰金的索赔要求。”主审此案的南京中院法官栗娟说,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如果以违约之诉告旅行社,不可能得到精神抚慰金。如果想要精神抚慰金,必须按侵权之诉提起诉讼,那么,就需要状告泰国那辆大巴车的驾驶员和车子所属单位。这样一来,这个官司就变成了跨国官司,“不仅涉及到管辖权问题,还要往返泰国取证、调查,非常复杂。”
就在法官左右为难之际,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泰方车队是受南京某旅行社委托"旅游辅助服务者",其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服务,是南京某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南京某旅行社的行为。”法官综合考虑后认为,焦女士的损害系泰方车队侵权行为造成,而泰方车队系受南京某旅行社委托,其侵权行为可认定为南京某旅行社的侵权行为。而江苏某旅行社擅自转团,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焦女士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含有3万元精神抚慰金。跟违约之诉相比,焦女士多拿到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
现代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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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news.cntgol.com/dyzd/2012/1228/8092.shtml